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来源: 天津市... |浏览次数:522|专栏: 滨海新区 分享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

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

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

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

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

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允许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和仓储(三类用地除外)、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依法依规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不会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在主导功能外兼容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管理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

5.完善产业配套设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以提高至30%,用地性质仍按主导用地性质管理。产业园区内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除外)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至15%,配套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各街镇)

二、降低用工成本

6.强化用工服务保障。贯彻落实天津市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政策,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调整至9.5%。对各类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至1%。(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7.支持人才子女便利入学。在实施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预约登记政策基础上,着力满足引进人才、领军人才、“双万双服企业”特殊人才子女在新区中小学就学需求,采取放宽入学要求、延长登记时间、放宽证件要求、提供周到服务等措施,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便利,并根据教育资源状况,100%统筹安置在公办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8.深化产教训融合培养。探索开展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系统化人才培养,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拓展区属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推进首批4个产教联合体内涵建设。(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9.依托“信易贷”为企业增信。梳理辖区内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推动有融资需求的市场主体登陆“信易贷”平台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信息。组织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开展线下融资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实现融资。(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

10.加大融资支持。发挥融资服务专员作用,大力推广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订单、知识产权、税务信用贷等融资方式,减轻金融机构对传统抵押物的依赖。完善企业辅导上市快捷服务通道,用足用好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根据企业上市挂牌进度和层级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发行信用债、ABS等债券产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11.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智算、成果评价、试验验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12.增强基金融资支持。支持滨海产业基金与银行、保险机构“投、贷、保”联动服务模式创新,加大对科创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滨海产业基金对企业上市孵化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推动更多企业融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滨海产业基金、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四、降低用能成本

13.降低用电成本。加快特高压工程建设,提升引入“绿色电、便宜电”能力。充分发挥绿电发展服务中心作用,磋商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依照电力交易相关规则在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鼓励公共机构、工业企业通过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设备节能改造、能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开展建设项目临电租赁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街镇、国网天津滨海公司)

14.降低用水成本。加强与市水务集团合作,推动新区北部、中部、南部海水淡化工程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海水淡化工程合理利用闲置资源开发新能源,逐步降低海淡水生产成本。扩大海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海淡水“点对点”直供园区,推进经开区、生态城等区域将海淡水纳入园区水资源统配体系,提高工业企业使用海淡水比例,降低工业用水价格。支持海水淡化水纳入新区水资源统一配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

15.降低用热成本。优化热力管网体系,探索市场化交易热力路径,加强热力管网输送成本和价格监管,探索出厂热价与煤炭、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做到“管住中间、放开两端”。(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

16.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用气量的大工业企业与天然气(包含LNG)供应企业签署直购协议。在具备管线路由资源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鼓励中小工业企业组建燃气直购共同体,与天然气(包含LNG)供应企业签署直购协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各相关开发区)

五、降低仓储物流成本

17.支持仓储物流提质增效。推进物流“两基地、四枢纽’联动发展,加强多式联运建设,推动发展“一单制"联运服务;积极参与中欧班列,推动资源整合,推进“中转集散",进一步降低班列开行成本。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宗地内的工业可与仓储、科研等用途混合布置,工业与仓储的比例由企业自定,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提高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用于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和投促局、天津港集团,各开发区)

18.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及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加强要素需求保障,对国家及有关部门、市级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用地、能源、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和投促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

六、做好企业服务

19.规范提升中介服务。简化各类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推动更多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中介超市,积极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

20.建立新型监管模式。对一般领域市场主体实行“诚信免查”“多查合一”“年内最多查一次”制度,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加强柔性执法,推动各执法单位准确适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给予一定容错空间。(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各开发区)

21.加大市场准入支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结合新区实际拓展特色场景,制定事项清单,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办理机制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破除行政垄断,防止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和保护企业竞争活力。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动态调整行政许可目录。按照“法无禁止即可准入”的原则,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投标等方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区域壁垒。(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

22.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把“政采贷”纳入新区范围内招标文件范本,提前与中标供应商对接融资需求,帮助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政采贷”政策红利;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七、附则

23.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依法依规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24.本意见中,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级财政与街镇财政按比例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开发区自行担负。对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政策如有重叠,没有特别注明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如遇国家、天津市或滨海新区出台的新的政策,适时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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