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条例>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暂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垄〔2021〕5号)等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审查规则、提高审查效率,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杜绝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从源头打破行政性垄断,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筑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市场化根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审查范围
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机制
1.拟由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拟由区人民政府(含区政府办)出台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不含“一事一议”等具体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3.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4.公平竞争审查应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起草单位实施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审。
(三)审查流程
1.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审查流程:
由起草(或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1)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第三方评估情况(如涉及)、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如涉及)、审查结论等内容。审查结论由起草(或牵头起草)单位存档备查。
(2)不属于审查对象的,由起草(或牵头起草)单位出具无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附件3),并由起草(或牵头起草)单位存档备查。
2.拟由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出台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不含“一事一议”等具体政策措施)审查流程:
(1)起草单位按照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审查流程完成初审后,属于审查对象的,将以下材料送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涉密文件须符合保密规定):
①对拟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②拟出台的政策措施(逐条附制定依据);
③制定依据(全文);
④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⑤第三方评估报告(如涉及);
⑥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
⑦其他相关材料。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可采取以下形式:
①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书式审查;
②会同起草单位对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审查;
③邀请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法律顾问、滨海新区竞争政策智库成员等进行会审;
④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审查。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容合规、形式完备的报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内容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4)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提出修订意见的,起草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逐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修订后的政策措施按上述流程重新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5)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于该政策措施正式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印发件送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凡报请区人民政府(含区政府办)出台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作为备查材料,随请示件一并报送(无需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起草单位出具的无需审查情况说明)。未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区政府办不予收文。
(二)起草单位要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中,把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本单位内部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职能部门印发相关政策措施,按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办法》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无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