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这些会影响信用!

发布时间:2020-04-01|来源: 南京市... |浏览次数:22770|专栏: 信用研... 分享到:

  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市信用办、工信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

  《办法》将加强防疫期间相关行为的信用管理和信用建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结合、失信惩戒措施与诚信激励相结合、创造宽松复工复产条件与加强安全生产保障相结合。

  这些将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在疫情期间,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行为。

  失信行为,将依法予以公示,并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作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的还将依法实施联合奖惩。

  这些将被做为良好行为记录

  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

  参加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

  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

  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等行为。

  良好行为,将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政策。

  通过多种形式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办法》还通过多种形式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支持金融资源加快投向相关优质诚信小微企业;

  深化告知承诺制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改革,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支持不见面审批;

  试点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

  加大信用修复工作力度,对于受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

  强化安全生产、医疗卫生、住房租赁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复工复产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政策要求,  为进一步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认定相关失信行为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期间,有以下行为且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1. 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2. 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3. 未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的;

  4.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5.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6. 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

  7. 不服从相关复工复产等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信用承诺, 对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后果或形成较大风险的;

  8. 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要求的;

  9. 在“宁归来”平台未如实登记报备个人信息的;

  10. 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全面记录相关良好行为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下行为为良好行为:

  1. 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2. 参加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3. 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

  4. 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

  5. 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的;

  6. 采取减免租户租金、加大资金投放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7. 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8. 为生活物资保供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

  9. 其它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有力支持保障的。

  三、认真落实联合奖惩措施

  1.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信用主体,按照《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政策法规的要求,依法予以公示、从严实施信用修复,   曝光典型失信案例。严重失信的,依法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失信惩戒、并鼓励实施市场联合惩戒;一般失信的,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2.   加大诚信激励力度。对诚信信用主体,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政策。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表扬的、列入我市相关“红名单”。其中,自然人列入“诚实守信好市民”名单,给予相应优惠优待措施;企业在相关行政管理、金融服务、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信易批”、“信  易贷”、信用加分等政策支持。

  四、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 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通过“南京金服平台” 和南京“税易融”、“南京 e  贷”等信易贷产品,引导各类政策资源和金融资源加快投向相关优质诚信小微企业。

  2.  深化告知承诺制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改革,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支持不见面审批。对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优化办事流程、缩减审批时限、依法减少抽检频次等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增产。

  3.   试点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履责纠错,一般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联合惩戒,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4.  加大信用修复工作力度,对于受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信用中国网站,尽快完成信用修复,规避失信风险,争取市场机会,规范经营,加快发展。

  5.  强化安全生产、医疗卫生、住房租赁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疫情扩散,保障职工住房租赁合法权益等,创造良好复工复产条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 及时、准确记录、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于良好信息, 按照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的相关要求报送;对于失信信息,  依据情节轻重明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照“双公示”要求报送。

  2.   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将相关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归集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公示、共享并上报国家和省平台,为落实联合信用奖惩政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信用中国(南京)”等网站加大相关“红黑名单”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宣传力度。

  3. 鼓励各园区、各行业协会面向辖区企业、协会会员,倡议签署、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诚信守法经营的信用承诺书,健全闭环管理机制,有效督促落实。

  4. 落实疫情防控、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相关政策的工作情况,作为相关单位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信用工作考核范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信用办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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