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3|来源: 天津政... |浏览次数:2613|专栏: 天津市 分享到: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司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监狱局、戒毒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司法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天津市司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司法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工作质量、效能和水平,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司法局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调整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局长负责,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局长外出期间,应指定一名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时间较长时,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班子成员兼管。

第七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领导其本处室的工作。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处长(主任)对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对处长(主任)负责,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第九条  处以下公务员严格执行本岗职责,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

第十条  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部署司法行政工作改革、颁发规范性文件、编制经费预决算、大宗经费开支、处级干部任免等重大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决策做出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周密分析论证。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还要经过专家或专门机构论证。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决策执行责任制度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部门、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执行部门要按照目标进度要求限时完成,并及时向决策部门汇报执行情况。建立决策执行情况跟踪与反馈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而造成损失的决策,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审核、修改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通过行政复议、信访等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落实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加强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处置廉政风险措施。开展政务公开督促检查,提高督促检查实效。

第十八条  依法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做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章 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于年初提出全年工作要点、半年总结并提出下半年工作重点。每季度有工作安排,每月有工作计划,工作要坚持循序渐进。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计划抓紧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工作督查,适时作出通报,督查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每位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分工范围内确定1—2个联系点,到联系点调研和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成立由局长负责的处置突发性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的领导机构,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各处室要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反应,密切配合,正确处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体会议和系统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处长(主任)列席。局长办公会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二)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上级领导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

3.研究确定重点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4.审议工作报告、计划、方案等重要文件;

5.需要局长办公会决定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

6.讨论决定财务预算、决算和重要审计事项;

7.总结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

8.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局务会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二)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上级领导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精神;

2.审议地方立法草案和本系统规范性文件;

3.其他需要局务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

(一)市司法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增加局机关以外的本系统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确定。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二)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上级领导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精神;

2.部署工作或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3.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会议

(一)市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监狱局、戒毒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司法局、监狱局、戒毒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各区县司法局局长,市司法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各监狱、戒毒所、分监狱负责人,根据需要适当增减参加范围。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二)会议内容

1.传达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市政法工作会议等上级领导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2.总结和部署工作;

3.其他需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或其他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应编序号,做好记录和案卷归档工作,由党委秘书负责。全体会议和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会议的案卷归档工作由办公室或其他业务主管处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对已经形成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各自分工,主动认真组织落实,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一条  参加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局机关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充分运用网络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会议质量。各处室下一年度拟以全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计划,经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办公室协调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根据情况变化确需以全局名义召开的会议,要经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班子成员批准。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制作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公文处理质量的审核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上级单位下发的公文和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市司法局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阅示。承办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十五条  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相关处室起草,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签署意见后,呈局长签发;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政研室、办公室审核,经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签署意见后,呈局长签发;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相关处室起草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或局长签发。需要局长签发的公文,如局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局领导签发公文时,应明确签发人的意见、姓名、时间。需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签署意见后送局长签发时,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明确同意、不同意或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到的请示事项,处室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局机关充分利用局域网、政务专网、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市电子政务内网处理公文,尽量减少纸质文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  内事外事活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

第四十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八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半年和全年工作的完成情况;局领导班子成员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需要局领导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凡已确定的工作部署,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办理,需请示的问题,要按照逐级请示、一事一请示和不得多头请示的原则办理;对来不及请示的事项,事后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对局领导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处室要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理,并向交办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须按规定事先请示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在岗时,须事先向局长请示,并向市委政法委备案。各处室处长(主任)因故不在岗时,需事先向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请示,超过一周的请示局长。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因故不在岗位时,须事先向各处室处长(主任)请示,超一过周的请示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十四条  健全完善值班制度,严格落实昼夜值班、局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章 纪律作风

第四十五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党中央、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两个务必”、“八项规定”、反对“四风”,讲实话、办实事,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室负责同志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尽量不在基层用餐。一般不参加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带头遵守《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条  市司法局机关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求真务实、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关于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3〕15号)工作部署,按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做好我系统绩效考评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质询和检查,积极办理人大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建立局长接待日,领导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积极查处整改并向监督者反馈情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对监督的问题要积极查处整改。

第五十五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坚持从严治政,发挥监察、审计部门作用,畅通内部监督渠道。

第五十六条  实行区县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按照重点突出、项目具体原则,坚持抓大放小、指标明确、定性量化、易于评价的要求,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对区县司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市监狱局、戒毒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司法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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