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用研究
浅谈债券市场信用评级问题
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途径之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取得重大进展。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等一系列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部署。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等改革部署。这些都表明,完善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发挥好资本市场在要素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是当前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围绕支持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改革完善,要素市场改革将持续深化。推进债券市场相关改革,完善债券市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快步伐。我国债券市场经过4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走到一个需要自我突破和再上平台的十字路口。自2016年起,我国债券市场绝对规模已稳居世界第二,但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运行效率有待提升、风险防控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短板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兼有“价格锚”和“蓄水池”作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对服务好实体经济、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和构建新发展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有赖于良好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而这其中,准确的信用风险评估是债券市场定价的重要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由于公信力不足,信用评级能力与债券市场发展体量不相匹配,制约了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评级基础设施建设亟须强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也对债券市场、评级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当前,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环境,在“稳经济大盘”的要求下,债券市场在更好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上承担着更加艰巨的责任,这就需要评级行业在“防风险、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评级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信用评级主要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信用评级机构与债券发行人之间形成了利益捆绑,付费模式存在利益冲突成为评级行业问题的根源之一,直接影响债券风险定价,造成了信用评级膨胀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发布系列政策大力推动评级行业改革。2021年,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要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鼓励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2022年以来,《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就进一步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健全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了重要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全面推动北京征信体系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信用评级跨境业务发展及试点落地双评级、多评级制度。强化评级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完善市场风险定价机制,进而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工作变得更为必要和紧迫。解决投资人付费评级面临的“搭便车”问题在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引导下,评级行业“虚火”降温,评级机构通过调降评级揭示信用风险的频次有所增加,违约预警能力有所增强。不过,评级行业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实现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关键还是要让评级行业回归到以评级质量为中心的良性竞争轨道上来,切实发挥好评级风险揭示功能。这既需要评级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技术水平与评级质量,也需要持续深化评级行业监管改革,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其中,评级行业付费模式改革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从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来看,为了从根源上切断评级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链条,较好地保障评级机构运作独立性,我国于2010年成立、定位于债券市场评级基础设施的首家投资人付费模式评级机构中债资信,在加强风险揭示与相互校验、更好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好效果。尽管从成效看,投资人付费模式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风险揭示更为有效、市场认可度更高,但是由于该模式存在“搭便车”等固有难题,制约了投资人付费评级公共产品属性的功能发挥,相关配套的政策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纵观国际评级行业发展历程,投资人付费评级一直面临“搭便车”问题和困境,单纯依靠市场化机制难以得到克服和解决。如何发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机制优势,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例如,通过政府相关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根源上解决投资者付费评级“搭便车”难题,以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的形式向市场提供服务,使投资者付费评级探索成果惠及全市场,有效引导信用评级行业良性发展,持续提升债券市场风险防控能力,也是推动评级行业深化改革的重要问题。“十四五”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均明确提出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行动方案》也指出要逐步提高本土评级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话语权。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有必要不断强化我国评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公信力较强、评级区分度较高、风险揭示较为有效、市场认可度较好的本土评级机构,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更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对于我国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行业的未来,我们也应充满信心。一方面,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正在改革推进中不断完善,效果渐显;另一方面,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当前中国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日益明显。这都为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好的环境和机遇。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我国资本市场规律性的认识,坚持用改革的思路探索实践,坚持实事求是,既体现成熟市场一般发展规律,更要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特征,坚持不懈地走好中国特色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的发展之路。(作者张立群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查看详情 >>
国家知识产权局: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将列为失信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等将列为失信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制定出台《规定》有哪些现实需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27日亦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个人注册多家资本低、无联系方式、无参保人员、无实缴出资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又通过快速撤回专利申请、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商标权人通过提交伪造的发票、虚假的合同以及伪造的产品包装信息等企图证明商标使用的行为。《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规定》同时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我国将全面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十分重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蒲淳介绍,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11个地区开展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总局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坚持以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如何推进,据介绍,将从三个方面入手。 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在涉企信息归集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归集整理了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对外投资等动态信用信息。 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刘燕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做法,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制定完成了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包含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5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81个三级指标,初步实现了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技术框架、基础功能、数据接口规范等事项,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了信息化技术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审批更简 监管更强 服务更优——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解...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针对“证照”关系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后多次部署“证照分离”改革,推动解决准营难问题,取得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积极成效。针对陈文华委员在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和推广“证照分离”做法的提案》,市场监管总局日前经商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予以积极答复,介绍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解决准营难问题的做法和举措。 让审批更简 “证照分离”改革通过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推动解决市场主体经营前“办证多”“办证难”问题,企业办事负担降低,创新创业热情得到释放。 2019年,国务院部署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全覆盖试点,将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试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442项,大幅降低了部分行业的市场准营门槛。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重庆等自贸试验区将地方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大幅压减至5项以下,浙江取消了所有地方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试点以来,全国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41.34万户,受惠于改革的有20.18万户,占比48.81%,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轻了办证负担。 让监管更强 “证照分离”改革看似“小切口”,却带来政府职能转变的“大成效”,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便利送给企业,把事中事后监管的挑战留给政府。改革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部门间的监管职责。有关地区和部门在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方面还进行了诸多创新探索。如浙江省深化“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公示等全流程闭环管理。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对35个领域的74个检查事项实行部门联合抽查,抽查企业205.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4.71%。总体看,改革所及的行业和领域,没有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市场秩序总体平稳有序。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部署,回应社会关切,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让服务更优 从“证照分离”改革调研情况看,“互联网+政务服务”既是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为推进改革提供重要支撑。按照国务院2019年自贸试验区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部署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一是实现精准“双告知”。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建立经营范围表述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双告知”,企业能够清清楚楚地知道从事经营需要取得哪些许可证件,有关主管部门也能够及时掌握企业进入相关行业领域的情况。二是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让企业更加便捷办理各类许可。三是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大力推动企业注册信息和经营许可信息共享,减少企业重复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方便企业办事和政府监管。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了全国一体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和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编制印发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制定了67项电子证照相关标准,汇聚900余种电子证照目录信息41亿余条,制作备案电子印章60余万枚,累计提供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9.4亿次。市场监管总局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库,4000多万户企业全量生成电子营业执照,759.26万户已经实际下载,累计使用7000万次,为“一网通办”、信息共享等提供了有效支撑。 下一步,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更大力度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扎实做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同时,密切跟踪江西等地改革情况,指导地方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理顺“证”“照”申办程序,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
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让个人和企业...
由于失信的成本很低,在现实生活中,高铁霸座、过期疫苗、论文剽窃、学历造假等失信行为的发生,挑战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今年7月1日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失信已经不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是经济活动中增加交易成本、产生交易纠纷、制约市场活力的社会问题。条例将社会信用的内涵由守法、履约拓展为守法、履约、践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认为,为诚信立法,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治理机制全面创新。 该《条例》分为总则、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法律责任以及附则8章,共57条。并围绕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水平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关于政务诚信,《条例》规定,全市要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为此,重庆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做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除了要求政府率先垂范外,《条例》要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黎藜称,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信用监管是提升社会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重庆市深化社会信用体系改革,目前已建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平台、50多个市级部门及全市所有区县对接,归集5223项、超5亿条公共信用信息。 随着该市信用体系改革逐步深化,“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利刃高悬”的诚信氛围日益浓厚,公众信用获得感不断增强。 公众日常生活中,支持信用“变现”的场景越来越多。2020年,全市38个区县、51个部门和单位在税务、交通、旅游、政府招投标、信贷金融、住房、阅读、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开展了“信易+”应用,开放信用激励场景近百个。 据了解,重庆改事前审批为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作为“一网通办”“让群众只跑一次”的基础性条件;改事后惩罚为信用奖惩,全市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与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重点部门业务系统对接,自动比对、筛选信用红黑名单主体。 同时,该市还扩大信用奖惩覆盖面,建立起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截至目前,全市38个区县、51个部门和单位累计查询“红黑名单”信息1500万余次,累计触发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16万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该市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信用监管”子系统,包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报告、联合奖惩、“信易贷”等模块,实现了信用目录管理、信息归集共享、数据清洗比对、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承诺在线监管、信用报告一键生成、“红黑名单”触发反馈、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核心功能。 此外,全市还上线“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开通信用公示与查询功能,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向社会开放,累计访问量超3400万次,累计公开企业公共信用信息400余万条,为市民打造“信用之窗”。 良好的信用,也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截至目前,“银税互动”“知识价值信用贷”“商业价值信用贷”“愉快融”等信易贷产品为重庆市中小企业累计发放信用贷款353.32亿元,惠及市场主体100余万个。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