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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非应邀商业营销信息
近日,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规范中间号业务、强化码号资源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非应邀商业营销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为满足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码号资源需求,并与固定、移动用户号码明显区分,便于用户识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属于业务台号码,其网间结算费用由基础平台提供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何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如何发挥“防火墙”作用?如何办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知》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随着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服务被广大用户普遍使用,在这些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场景中,用户手机号码被广泛应用在仓储、物流及售后等环节,存在较大的个人信息泄露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所谓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则是为减少用户手机号码在各服务环节泄露风险,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用户分配临时号码(通常称为“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真实号码,与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服务人员通信的一种业务。例如,在网约车服务中,司机和乘客可通过打车平台临时分配的“中间号”进行通信,相互隐藏双方的电话号码;在网络购物中,购物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隐藏订单收件人的实际号码,商家发货和快递派送时均可通过该“中间号”联系到收件人;在外卖服务中,外卖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对商家和骑手隐藏消费者电话号码。这些应用场景中,号码保护服务的使用有效降低了个人电话号码被泄露的风险。针对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普遍使用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为什么要开展试点工作?据介绍,前期,即时配送、电商平台、网约车等主要领域的头部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出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形成较为清晰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现路径,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多使用手机号码作为“中间号”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用户接到电话时,不知道该手机号是“中间号”还是对方的实际号码,无法判断是否接听。二是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无统一的技术实现标准及服务规范要求,运营各方责任不够清晰,业务流程实现方式也不尽相同,给服务稳定性带来一定挑战。三是存在部分“散乱差”企业为逃避监管,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批量使用手机号作为“中间号”拨打商业营销电话,甚至存在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因此,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既是要制定一套可持续的方案,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业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又是要在业务全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安全保障,落实好码号、业务和电信网络诈骗等管理要求,努力营造健康干净安全的信息通信消费环境,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个人信息保护需求。《通知》从试点内容、工作安排、相关要求等三方面,系统部署了试点工作。一是完善政策制度。明确了业务定义和业务参与方,明晰了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使用方等三方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和相关要求,强化合规经营、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商业营销电话防控等业务管理要求,限制应用平台提供方“转租转售”。二是规划专用号段。当前我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日均订单量至少为3.5亿,规划700专用号码,在形式上可以与手机号码明显区分,方便用户识别,在数量上可以满足未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场景千亿级的码号资源需求。三是稳步推进试点。考虑到业务开展涉及多方调整,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通知》设置了三个月试点准备阶段、三个月试点过渡阶段、两年正式试点阶段。试点过渡阶段结束后,将全部使用700专用号码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管理业务试点和700专用号码申请。强化业务和码号分配的全流程管理,提升技术监管手段,有效支撑违规行为溯源,切实防范700专用号码被滥用。对于试点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参与方,将依法依规撤销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值得一提的是,前期,企业使用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95号码等开展号码保护服务,号码格式并不统一,给用户带来了较多的困扰。自试点过渡阶段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始受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专用码号资源申请,700号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给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号段,和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等格式明显不同。用户在拨打或接听电话的时候,看到15位长的“700XXXXXXXXXXXX”号码,就可以认定本次通信使用了号码保护服务,对方看不到用户的实际号码。同时,也将组织对700专用号码进行标记,显性提示用户该号码为号码保护服务专用号码,提升用户感知。对用户来说,可在使用互联网平台服务时,自主选择是否授权同意互联网平台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使用方需由取得业务试点资格的应用平台提供方提供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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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债务诈骗陷阱!
“收费低、处理快,摆脱困境、轻松上岸”“各类债务逾期减免,2至5折债务清零”“低息贷款置换高息贷款”……如果你有债务、贷款,看到如此诱人的广告,是否会心动?近来,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不法分子打着“债务重组”“债务优化”旗号发布信息,诱导消费者“借新还旧”或者申请高息过桥垫资,从而实现诈骗目的。为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众平台5月19日发布风险提示,要警惕“债务优化”诈骗陷阱。从信用卡,到微粒贷、借呗等互联网小额贷款,如今消费贷这种普惠金融工具,正被人们熟知并使用,而由此陷入债务困境的人也不在少数。记者通过一些社交平台搜索“债务”,立即就弹出“债务优化”“债务规划”“债务逾期法务咨询”“债务协商”等诸多相关信息内容,有些甚至还声称可“借钱先不用还”“协商还款”“退换利息”等。据介绍,所谓的“重组”和“优化”不仅隐藏着高额收费陷阱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而且可能被诱骗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而触犯法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开通虚假网站、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途径,以“债务重组”、低息贷款置换高息贷款、单笔大额贷款替换多笔小额贷款为诱饵,吸引负债较高的消费者下载虚假贷款App或者点击登录虚假网站链接,通过夸大、虚假、不切合实际的“债务优化”方案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取得消费者信任后,诱骗缴纳保证金、预付金等费用,从而实现诈骗目的。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众平台提示,无息、无担保、低抵押高额贷款是诈骗分子诱导的常见手段,消费者要明白“天上掉下的馅饼”往往都是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
警惕“刷单诈骗”陷阱!
民警在日常勤务工作中,时常会遇到有群众前来问路的情况,这次,成都新都公安三河派出所民警强子兰遇到的问路市民,似乎并不简单。近日,市民李先生找到正在地铁站附近出警的强子兰问路,双方交流过程中,强子兰发现李先生神情焦急且随身携带着2万余元现金。察觉异常的强子兰询问李先生携带大量现金的原由,李先生说自己是在“做任务”。经详细询问,所谓的任务是通过线上刷单领取佣金,李先生在前期已顺利完成了两单任务并成功领取佣金,当李先生接到一笔金额更大的刷单任务时,却遇到账户被“冻结”,与其联系的“超级管理员”告诉李先生,如要“解冻”账户需携带现金线下交与工作人员,才有了此次“线下赴约”。在民警结合各类相关案例的耐心解释下,李先生瞬间醒悟,意识到自己已陷入诈骗陷阱,最终并未赴约保住了钱款。成都新都公安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等说辞,凡是要求使用自由资金购买贵价物品(如黄金)或线下大额取现,并要求邮寄至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的都是诈骗。如遇可疑情况,请拨打反诈专线96110咨询;一旦被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老年课堂“带货”忙?当心骗局
据媒体报道,在公办老年大学课程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一些不规范的老年大学和老年课堂相继出现。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的信任,将之当成推销商品的“大卖场”。伪造资质、虚假宣传、疯狂推销,商家的一系列操作让老年人防不胜防。他们本是怀着学习的热情而来,却陷入消费陷阱,不仅遭受经济损失,健康和心理也可能受到严重影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供需矛盾和监管漏洞是重要原因。目前,各地的公办老年大学资源还比较有限,难以满足当下老年人的需求,一些民办机构虽填补空缺,但门槛低、监管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管理,综合施策。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老年大学办学资质,完善课程监管;强化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销,提高违法成本;加强防诈宣传,提升老年人防范意识。老年教育能够丰富老年人的生活,提高他们的幸福感。在加快构建终身学习公共服务体系的背景下,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应该被看到,期待优质的老年教育资源供给能够越来越丰富。
警惕手机“以租代购”低价陷阱
近年来,手机租赁业务通过“零抵押”“低月租”的“以租代购”“先租后购”等模式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然而,部分商家通过复杂的收费设计让消费者最终支付远超手机实际价值的费用。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应警惕“低价租赁”噱头,签约前务必核实总费用。消费者王同学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他向宁波余姚市消保委投诉,称自己被一家手机店诱导消费。这家手机店在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以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诱人信息为饵,吸引那些年轻且经济实力有限的消费者到店交易。店家先将手机租赁给消费者,消费者每月按时缴纳租金,当租赁满一定期限后,若想获得手机所有权,还需支付一笔买断费和服务费。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叠加起来,远远超出了手机的市场价格。以王同学租赁的iPhone16128G手机为例,他需先支付3000元首付,再加上8期租金7560元,若后续选择买断,还得额外支付1800元,合计高达12360元,这一费用竟超过该款手机官方售价的一倍还多。宁波市消保委公益律师分析指出,手机店先租后售、租赁期满再支付买断费和服务费的模式,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间,消费者作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获得手机的占有和使用权,并承担支付每月租金的义务;租赁期满后若想获得所有权,支付相应费用也属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手机店却玩起了低价套路与高价陷阱的把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欺诈是手机店常用的手段之一。在消费者租赁手机时,手机店并未对租赁期满后的买断费用计算方式、服务费的具体用途和标准等进行清晰、合理的说明。消费者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除了价格欺诈,手机店还可能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权益。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手机店过度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例如,对消费者逾期支付租金或买断费用设置了高额违约金,而对于自身在租赁期间可能出现的手机质量问题、服务不到位等情况,却模糊或减轻了自身责任。宁波市消保委呼吁广大手机租赁商家诚信、合规经营,做到费用透明化,坚决杜绝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宁波市消保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手机租赁签约前,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计算核对总体费用支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科学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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