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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草消费”需警惕“杂草”
朋友聚餐,上大众点评搜索附近推荐;买化妆品,翻翻小红书他人笔记;入手电子产品,打开知乎看看专业人士建议……如今,“种草”正在影响越来越多人的消费习惯,各大电商平台也纷纷加入,“种草消费”蔚然成风。 然而,不知从何时起,一些代写代发、虚构消费经历的“笔记”“测评”悄然出现,诱导甚至误导人们的购物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公众的质疑。受访专家们表示,“虚假种草”以分享为名,实为变相营销,透支了“种草”的信任根基,破坏了网络生态和市场秩序,亟待规范整治。 “种草”成为一种社交方式 “每次看到博主推荐的一些实用产品,我都很心动,想买来试试!”在北京顺义工作的小王是“90后”,下班后没事就掏出手机,“刷刷”小红书、抖音。 下单前,小王会专门浏览别人对产品的使用评价,“听听过来人的建议”在她看来很有必要,因为自己很难对所有同类商品有全面了解。“别人可以种草我,如果我的消费体验好,也能种草别人,这是一个相互的过程。”小王说。小王所说的“种草”,是网络流行语,泛指把某种事物推荐给他人,让别人也喜欢该事物的行为。“种草”的说法最早来源于各大小美妆类论坛与社区,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种草消费”有了更大、更广阔的平台。分享推荐的不仅是产品,网友们不时调侃:移动互联时代,万物皆可“种草”。作为一种新消费业态,“种草消费”的盛行有多方面原因。“对消费者而言,既希望买到最好的产品,又想在购买时省时省力。可在多数情况下,人们要买好东西就得‘货比三家’,纠结一番。”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丁瑛指出,“种草”抓住了消费者心理,在提高其决策效率和准确率上提供了便利。 “今天的消费者已从被动的接受者转为主动的参与者,希望参与甚至主导消费体验。这一点在年轻人群体中表现最为明显。”丁瑛表示。去年5月,中信证券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有64.3%的Z世代(1995—2009年间出生的一代人)在购物时受到“种草”推荐的影响。艾瑞咨询在之前发布的《种草一代·95后时尚消费报告》中,将“95后”称为“种草一代”,称其拥有很强的品牌传播和“种草”能力。 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对网络社交有着天然的亲切感。小王告诉记者,相互“种草”是一种社交方式。即便互不相识,但通过分享“种草笔记”、了解产品口碑、探讨消费体验,大家就能找到与自己兴趣相投的群体,收获认同感与归属感。如果推荐的商品被他人选购并认可,内心也会十分愉悦。 网红博主、达人等群体在“种草消费”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消费者在做决策时,很大程度会受参照群体的影响。”丁瑛说,不同于代言明星,网红等群体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更贴近,像身边的朋友。如果对他们的人设产生了自我认同,消费者就可能成为其“粉丝”,之后即使没有特别需求,看到推荐后也会产生购买欲望。 “希望在新的一年,自己变得更有气质。”新年伊始,刚在上海参加工作的小陈立下目标。“为此,我关注了一些感兴趣的博主、达人,有的推荐一些书籍,有的教如何穿搭。我想像他们一样睿智、时尚!”小陈认为,“种草”的过程也是重塑自我的过程。 “虚假种草”涉嫌虚假宣传 正当大家享受“种草”带来的便利时,一些“杂草”也野蛮生长起来。 旅游爱好者刘女士每次旅行前,都会搜一下目的地好吃、好玩的地方,依据就是网上的“种草笔记”。“多数情况下推荐的内容不错,但有很多笔记‘水分很大’。”刘女士坦言,比如极力推荐的餐厅其实菜品一般、价格高、服务差,分享的“打卡胜地”使用滤镜过度美化,真实景观与图片严重不符。不少网友都有类似刘女士的经历。去年国庆期间,一则“粉红沙滩”的笔记,吸引无数网友前去打卡,结果“浪漫美景”实为土褐色土地加上粗糙沙砾,让人大跌眼镜。有网友还晒出了自己的遭遇:被“种草”某款化妆品,用完后脸发痒,查询后得知是“三无产品”。中国青年报前不久一项调查显示,78.2%的受访者有被网络“种草”坑过的经历,61.7%的受访者认为护肤品、化妆品是网络“种草”容易踩雷的产品。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旦有利可图且监管不到位时,往往就会背离初衷、乱象丛生。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一些“网红”不具备足够的产品鉴别能力,有的为了蝇头小利,没试用过产品就胡乱吹嘘。更有甚者,在形形色色的“种草笔记”背后,有大量代写代发团队,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写手的任务是根据商家需求,编写细节丰富、煽动力较强的“文案”。随后,“文案”将转至提前选好的粉丝数多的博主、达人等手中,打着“亲测有效”的名号在各大平台投放、推广。有的商家还通过发私信的方式,邀请普通用户合作:用户无需使用体验产品,只要复制粘贴商家提供的图文素材,在自己账号下发布,就能获得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报酬。 “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丁瑛说,如果越来越多的商家只关注“文案”、聘请“网红”,忽略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长此以往,不利于市场和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随着消费者受骗次数的增多,也会导致社会整体信任水平的下降。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针对当前虚构“种草笔记”等情形,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表示,明知或应知内容不是发布者的真实经历,却以营利为目的虚构“种草笔记”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进整体、全面、系统的治理 不久前,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其中就有“重点整治雇佣专业写手和网络水军虚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各大平台也积极配合,成效初显。以小红书为例,自2021年12月启动“虚假种草”专项治理以来,小红书共封禁81个品牌及线下商户,处理相关虚假“种草笔记”17.26万篇、违规账号5.36万个。 为了应对“虚假种草”,网友们也绞尽脑汁,总结出若干“反种草”心得:打卡网红景点前先在社交平台上用“避坑”等关键词检索;多位博主短时间内推荐同一产品,要保持警惕;评论区全是相似度很高的好评,须留心真实性…… 开展专项行动也好,总结“反种草”心得也罢,并非治本之策。如何从根本上健康“种草”?受访专家们表示,要在多环节、全链条上加强监管,推进整体、全面、系统的治理。首先是抓住平台这个“牛鼻子”。用户信任平台是因为有其信用背书,平台也从用户青睐中获取流量红利。若平台充斥着虚假宣传,自然会影响自身的口碑与发展。薛军认为,平台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与完善内容筛查机制,主动为用户“填坑”。对“种草笔记”中的分享和营销难以分辨,是很多消费者不小心“踩雷”“入坑”的重要原因。理论上,如果发表个人消费体验,不收取任何费用,则不能界定为广告;若与商家签了协议,并收取为其宣传推广的费用,则应属于广告。 “但在现实中,与常见的代言广告不一样,‘种草者’有没有收费,消费者无从了解。”薛军说,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平台应将“种草”中具有商业营销性质的内容标注“广告”字样,起到提示作用,这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 在现有法律法规外,“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他建议,对涉嫌虚假宣传的机构和账号及时封禁,并将商家、造假者、刷单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形成震慑效应。 “灰色产业链之所以形成,个别零星的刷分控评行为很难做到,代运营主体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薛军说,应对相关第三方接单中介进行重点治理。必要时,可以收集这些代运营主体的信息,并在平台之间、执法和监管部门之间共享。 丁瑛表示,“种草”是一种口碑营销,当种与被种之间缺乏信任,人们的心理基础就会被打破。“良好的种草氛围应由大家维护。”丁瑛说,对网红、达人等群体而言,推荐东西要真实可靠,这样才能收获长期的信任与支持。作为消费者,要理性“种草”,同时积极参与监督,发现线索主动投诉举报,让“虚假种草”无处遁形。 与虚假宣传相关的部分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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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住“恶意抢注风”
据报道,北京冬奥会期间,有人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作为商标。这与曾经出现的抢注有关体育名人姓名为商标如出一辙,这其中,有部分投机者提前布局,在运动员尚未出名时便开始抢注。还有更甚者,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名称“天眼”等,或者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火神山”“雷神山”等名称进行商标恶意抢注。虽然上述罗列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都得到了治理和解决,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不可忽视,必须切实刹住“恶意抢注风”。 在重大活动或有关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时,伴生商标恶意抢注事件,不仅会对国家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还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经济社会后果。商标恶意抢注一般都指向有影响力和较大价值回报的名称和名字,这种侵权行为会对被抢注的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权益造成很大损害。并且,这种明显违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理念的投机取巧行为,也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很大破坏,引起不良竞争或恶性竞争,对遵守规则规范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形成不当挤压。同时,其损人利己的价值取向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好的导向作用,不利于健康经济生态的培育和维护。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治理恶意抢注风,针对商标恶意抢注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法治行动。商标法专门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和在先权利保护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引起混淆的使用他人名称和名字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做出了补充保护;民法典强调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保护了姓名权和名称权等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公众人物姓名和自然人姓名等姓名权的保护。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处罚。在法律规定执行层面,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切实有效规范恶意商标抢注行为,适时作出了行之有效的裁判和决定,不但有关当事人可以发起针对商标恶意抢注的异议和无效程序,行政机构依职权亦可以主动有所作为。商标恶意抢注现象早已受到关注并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治理,之所以这种现象“久治不愈”,与领域内尚存的利益症结和制度不足有一定关系。一方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商标恶意抢注的投机者本着“小投入挣大钱”的图谋,不择手段牟取抢注的私利。另一方面,商标恶意抢注投机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敢于以身试法也有既定法律规定不足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违法的行政责任后果和民事责任后果偏低,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无法真正到位,权利人的法律救济仍有不足。另外,市场主体在规矩意识、规则观念方面仍存不足,是商标恶意抢注现象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个别人或市场主体的市场诚信意识有待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催生了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不但要进一步从法治完善与有效实践的层面进行治理,还要从根本性的社会诚信机制构建与实施的层面加以杜绝。针对市场经济中不良社会现象的治理,需要多种治理方式的协作。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治理,以立法、司法、行政救济为主的法治方式,应该发挥主要的治理作用;以社会诚信风气营造为主的德治方式,是基础性的经济社会共治手段,应该发挥保障性作用;除了法治和德治为代表的社会综合治理之外的市场主体自治,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将规矩意识转化为规范行为,严格遵守市场经济法则和既定规则,坚决向商标恶意抢注说不。只有这样,“恶意抢注风”的社会治理才能达到效果,符合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和时代所需。 (作者:丛立先,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民财评:让信用价值真正增加企业“获得感”
目前,全国市场主体已经突破1.5亿户,并继续保持着旺盛的增长势头。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究竟该如何监管,才能保障超大规模市场有序运转,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此,权威部门给出了明确答案——我国将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说个大白话,这意味着对企业的监管要“看信用下菜碟”了。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明确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对诚信守法者,监管“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这意味着,对守信企业 对违法失信者,监管“无处不在”。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这里提醒失信企业,监管已经亮出“红灯”,不要“横冲直撞”,最好“浪子回头”,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而那些屡教不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则会“处处受限”,甚至“无路可走”。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首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已将百余户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市场或行业准入、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实施限制和禁入。这将大大削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商业环境的持续优化。 可见,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让“无形”的信用变成有形的“价值”,大大增强了企业的信用价值“获得感”,直接助推市场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向循环。 信用监管,利剑高悬,有助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亿万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必将发挥更加磅礴的力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推动国家财力和社会财富继续稳定增长,推动7亿多就业人口更好地就业择业,同时也会让市场上食品更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来说,处处都是“绿灯”,企业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全力在市场上奔跑、竞争、成长。
评论:让反诈教育成为一门直达人心的必修课
近日,一项针对全国106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10.09%的受访者曾掉进诈骗陷阱,31.25%的受访者曾遭遇过诈骗但没有上当,50.98%的受访者身边有人有被骗经历,仅25.97%的受访者没有经历过、也没有听说过身边人遭遇诈骗。受访大学生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重视程度较高,95.59%的受访者期待反诈教育进校园。 公安部刑侦局联合多机构启动的“无诈校园”,10月21日正式拉开序幕。从上述调查结果来看,针对大学生群体加强反诈教育很有必要。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魔爪”早已伸进校园,不少大学生都深受其害。唯有让大学生们普遍接受反诈教育,才能构筑起校园反诈屏障,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 近年来,不少诈骗套路极具针对性。比如刷单返利式诈骗,骗子往往以“零投入”“零风险”等宣传为诱饵,诱骗大学生通过兼职刷单来赚取“零花钱”。再如注销“校园贷”式诈骗,骗子冒充网贷平台客服,以有不良贷款纪录影响个人征信为由,诱骗大学生贷款、转账。这类诈骗涉及交友、购物、兼职、考试等多方面。 大学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也没有多少积蓄,手里仅有的一点钱来自于父母或兼职所得。即便如此,不少骗子仍然盯上这个群体,原因就在于大学生涉世不深、缺乏社会经验,骗子容易得逞,轻则榨干大学生的生活费用,重则令其负债累累。而且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如果不能及时偿还债务,还会面临信用风险,遭受心理创伤。 当前,校园反诈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包括形式比较传统、不够新颖、对学生吸引力低,宣传覆盖面不够广,反诈宣传停留在表面、对学生的警示作用不够……受访者的这些意见,显然对高校和有关方面是一种提醒,即反诈教育进校园从形式到宣传等方面仍需“升级”,才能满足大学生的期待,反诈教育才能成为一门直达人心的必修课。 校园应成为反诈教育的“主阵地”之一。高校应针对反诈教育及时开展相关研究并尽早实践。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反诈意识,也为他们今后走出校园应对社会上其他诈骗风险做好铺垫。可以说,加强大学生反诈教育,是为明天培养反诈力量。不仅是大学生,中小学校园也有必要增加“反诈课”,以提高个人的防范意识。 反诈教育应有更生动的表现方式。普及反诈知识、法律知识不应生硬、刻板,而应寓教于乐。生动的反诈课堂能让普及对象感兴趣、引起重视,也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高校和有关方面应结合大学生的意见建议,不断创新反诈教育方式,不断更新诈骗套路和反诈内容,让反诈知识直达更多学生的内心。 10月19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落实实名制,规定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的惩戒力度等。该法律一旦出台,意味着整个社会将形成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局面。结合相关法律,强化反诈教育,就一定能筑牢校园反诈防诈的安全高地,为师生创造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惠企纾困,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民营企业总体生存状况如何?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等方面,我国将有哪些举措?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惠企纾困专题新闻发布会,围绕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并持续演变,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很大挑战。”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蒋毅说,为了战疫情、稳经济、保民生,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广大民营企业迎难而上、苦练内功,韧劲与活力不断彰显,呈现出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 蒋毅介绍,近期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可归纳为“五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降本增效、控风险、提升竞争力,更加注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增强新动能,更加注重转型升级、应对外部冲击,更加注重抓住新业态新模式新机遇、拓展外贸空间,更加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在税费、融资、招投标、营商环境等方面相继推出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政策效应持续显现。 蒋毅表示,要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发现和了解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开展民营经济跨区域发展政策协同试点,通过破除区域间涉民营经济政策壁垒、建立区域间利益协同机制,推进涉民企政务服务协同、区域市场协同;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有关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增量混改;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张春介绍,稳增长、保就业,重在保市场主体,特别是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对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巩固经济恢复基础具有全局性意义。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在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为基础,挖掘信用信息价值,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我们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运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并与255个地方平台或站点实现对接,为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提供涉企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能力,形成‘以信获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张春说,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继续呈现“量增、面扩、价降”态势。 张春表示,今后将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推广完善“信易贷”模式,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更大力度推动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煤气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夯实信用信息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基础桩”作用。 在企业家普遍关注的市场准入问题方面,蒋毅介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按照“一年一修订”的原则,已经发布三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事项由151项缩减至123项,“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确立,一批妨碍市场主体公平准入的隐性壁垒得到清理破除,清单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蒋毅表示,今后将继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各地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总体上力争清单事项进一步缩减,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结合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加快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准入特别措施出台,推进浦东、横琴等特别措施研究制定工作,支持湖北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 “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逐步扩大评估范围,实施违背负面清单案例归集与通报,畅通市场主体对各类市场准入问题的反馈渠道,营造更加公平畅通的市场准入环境。”蒋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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