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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7.57万家涉旅企业完成诚信评价
近日,来自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省完成七大类17.57万家涉旅企业的诚信评价工作。开展旅游行业诚信评价,是云南省树立诚信旅游品牌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2019年,云南省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游客共同参与的诚信评价体系,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租赁车公司、住宿、餐饮、涉旅商品经营户七大类涉旅企业开展诚信评价,并将诚信评价结果运用于政府资金奖励、企业动态监管等领域,提升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能。同时,云南省还大力推进行业信用承诺,将全省涉旅商品零售企业、等级旅游民宿、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纳入全省信用承诺覆盖范围,并依法依规对达到认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应认定尽认定”,2023年共认定严重失信主体52起、轻微失信主体1起,进一步增强信用监管震慑力。为增强文旅行业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进企业、进景区、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诚信五进”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开展“信用知识小宝盒”知识问答等,引导公众参与信用建设。目前,云南省已形成以落实信用法规为引导,以信用系统为支撑,以信用试点为突破口,以培训和宣传为保障的工作格局,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省文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不断加强。下一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继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并积极拓展信用应用,扎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提质增效,持续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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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各类科技活动开展前均须审...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获悉:日前,自治区科技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遴选等各类科技活动批准前,应当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技活动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遵守科技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办法》分为总则、科研诚信责任体系、科研诚信管理与制度、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附则等七章,共28条。《办法》明确,将科研信用分为科研守信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其中失信行为记录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类别,同时明确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如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等四种情形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办法》指出,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信息进行客观记录,同时负责统筹全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相关部门需将记录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汇交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上传到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处长赵鹏说,《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规范科学技术活动,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
全国人大财经委:修改完善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信用建设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1章110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囊括了境内推进信用建设各项活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奖惩机制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代表提出的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交换共享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制度、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建议,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体现。议案关于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分解至各地区,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等建议,对于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
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时说,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上述负责人表示,“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负责人介绍,《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参与统计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基础基本稳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覆盖长江航运全行业、与现代长江航运市场发展总体相适应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到2027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高效运转,信用评价标准日益健全,信用评价结果在长江航运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到2030年,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全面建成,信用监管机制更加成熟高效,信用现代化服务能力更加先进突出,全面支撑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打通地区、部门、领域的壁垒,加强信用目录清单管理,构建科学、严谨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认定标准,建立一套广泛互认、标准匹配的信用评价规则,不断扩大长江航运信用评价体系的覆盖面,逐步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标准、方案。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进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意见》还指出,要拓展长江航运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诚信主体在资金支持、奖补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加强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广泛推行长江航运信用承诺制,明确信用(告知)承诺应用场景事项清单,扎实推进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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